江西省建筑业协会门窗幕墙分会章程

时间:2019-11-13 来源: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门窗幕墙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省建筑业协会下属专业分会,由在我省从事门窗、幕墙生产与安装、以及相关建筑材料生产与使用等企业和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执行国家政策,立足市场、面向行业,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和产业服务,为会员单位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双向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下,接受省住建厅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建筑业协会汇报。

第五条 分会地址设在江西安义工业园区东阳大道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本省本行业特点,组织调研、收集、整理行业现状的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制定、修订技术标准规程,组织科技攻关工作,做好企业资质审查、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抵制伪劣假冒产品,开展名优产品评选推荐等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并推广应用。组织国内外先进生产、安装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四)举办各种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推动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做好行业会刊编辑、出版和信息网站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属本省范围的门窗、幕墙行业生产企业,为本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监理单位、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分会章程,愿意参加分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分会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分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凡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在行业内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人士,承认分会章程,愿意参加分会工作,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分会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分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各项分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活动提供方便;

(三)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分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筑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并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其常务理事资格自然终止,由派出单位及时更换,并书面报告分会秘书处,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讨论分会重大工作,提出分会工作方针。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良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并经省住建厅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和领导分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或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认真贯彻省建筑业协会的决议;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并指导分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分会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领导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安排各副秘书长以及分会各部门的工作,制订并检查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安排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和分会其他各项活动;

(三)受会长委托,负责分会的财务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四)负责处理分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省建筑业协会业务活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会换届之前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分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省建筑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由省建筑业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