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协会门窗幕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分会是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1、发展专业人士为分会会员,组织各专业领域的专业交流活动。

2、积累各专业领域的研究案例,发布各专业领域专业研究报告,建立行业标准。

3、开展各专业领域的顾问活动、论坛活动、研讨活动。

4、整合行业资源,吸收与门窗幕墙上下游有关的制造、销售、研发和服务单位,为会员单位提供和上下游单位最大化服务。

5、充分利用门窗幕墙分会的资源,与门窗幕墙分会相关服务机构、门窗幕墙分会品牌厂家等商业资源建立最广泛的合作空间。为门窗幕墙分会会员企业招商、引进资源及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四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产生。

分会的会长负责本分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的届期与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届期同步。分会的会长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

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为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分会按照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所有,实行分会专款专用。分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分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报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会的注销,由分会会长会议作出决定,并报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会注销后,由分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江西省建筑业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江西省建筑业协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和江西省建筑业协会门窗幕墙分会负责解释。